利未記 1章 1~9節
每日研經釋義 莊育銘牧師
利未記第四章22-35節探討官長與一般百姓誤犯罪時的贖罪祭規定。官長誤犯罪時需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,在祭壇北邊宰殺。一般祭司用血抹在燔祭壇四角,剩餘的血倒在壇腳。與大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不同,血不需帶入聖所灑在幔子上。脂油燒在祭壇上,其餘祭肉可供祭司食用。一般百姓誤犯罪則可獻母山羊或綿羊羔,程序與官長相似。重點在於這些贖罪祭專門針對誤犯的罪,而非明知故犯。明知故犯的罪需等到贖罪日,由大祭司在至聖所獻祭才能贖免。經文強調當人發現自己誤犯罪時,應坦然來到神面前認罪悔改,獻上贖罪祭。